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是由电线电缆、光缆和原辅材料、机械设备、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应用市场等全产业链、供应链、服务链的各种经济类型组织和热爱协会事业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Provincial Electric Wire&Cabl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 AEWIA。
第二条 本会宗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牢牢把握协会发展的正确方向。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电线电缆行业发展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开拓市场,为实现安徽电线电缆行业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安徽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是安徽省工商业联合会,党建工作管理机构是安徽省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党建工作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马鞍山路与南二环交口合肥加侨国际广场B座1001、1006室。
本会网址:http:www.ahdxdl.com。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开展民营经济人士理想信念教育实践活动,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融入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引导会员自我学习、自我教育、自我提升,实现健康成长;
(二)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加强行业自律,建立信用承诺制度,推动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对侵犯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加强会员单位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诉求;
(三)开展电线电缆标准宣贯,组织制订、修改省内电线电缆行业规约、标准、规范及管理办法;
(四)开展电线电缆行业的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五)参与社会协同治理,引导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开展民商事纠纷和劳动争议调解,注重安全生产、绿色发展;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单位之间在生产、经营方面的纠纷,加强会员间的联系、交流、合作;
(六)开展电线电缆行业技术、质量、安全、岗位、管理等方面的教育、培训、评价、认证、咨询等服务,交流推广优秀管理经验,促进企业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
(七)开展行业统计、调查,收集发布行业信息,承办各类与行业相关的展览、会议等;编辑出版《安徽线缆》杂志,充分发挥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宣传平台的作用;
(八)开展电线电缆行业创新活动,评审、举荐行业优秀科技成果、项目和人才;开展行业科技成果评价,促进行业技术进步;
(九)组织专家为行业企业提供管理、技术、经济、法律、政策等相关帮助和咨询服务;
(十)动员和组织会员开展社会公益活动,推动会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十一)举办电线电缆行业论坛、竞赛、联谊等活动;
(十二)推进会员之间的合作交流,搭建我省电线电缆企业与国内外同行间的交流与学习平台;协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协调对外贸易争议;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质量、消防、环保、安检等工作;
(十三)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及会员委托的其他工作;
(十四)开展法律、法规、规章和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活动;
(十五)动员引导会员单位发挥载体和平台优势,助力“双引双引”,参与乡村振兴,为安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内或当地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
(四)安徽省高校、职业类学校、科研机构、检测类机构等;
(五)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经营行为记录。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1、法人身份证及个人简历;2、会员登记表;3、企业简介、logo、营业执照;
(三)秘书处审查通过后,由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权利;
(五)在评优评先、出具推荐函、融资服务、新品鉴定、成果评价、维权调解、标准建设、国际交流、人才培训、技术支持等方面享有优先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七)签订《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规约》,促进安徽省电线电缆产业做大做强;
(八)积极承办本会委托的工作;
(九)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警告,严重者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法人严重失信、产品出现重大问题或屡教不改的);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决定名誉职务、顾问的设立;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1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议题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的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以上的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四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100人,且一般不得超过会员的1/3。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洁、作风正派、遵纪守法,实干精神强;
(六)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七)团结群众,善于听取不同意见,特别是会员单位意见,积极为会员单位服务;
(八)有一定的工作组织能力,在“双向”服务中能够发挥纽带、桥梁作用;
(九)热爱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0个月,经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业务主管单位申请,由业务主管单位会同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在会员大会召开前10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召开会员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八)有权优先得到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资料,有权得到本会提供的各项优惠服务;
(九)有权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顾问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信息公开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2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会员大会采取等额选举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按上级党组织指定程序产生。
第三十条 选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会主席、监事会副主席、监事,由会员大会采取等额选举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三)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五)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八)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制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本会秘书长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二)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三)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执行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热心协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九)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经协商并表决,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和报销凭证。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的变更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会长办公会和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确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五)财务审批;
(六)每月听取秘书长工作汇报,重要事项随时沟通,检查督促各机构工作。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的执行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协助理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会长、理事会审议;
(二)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会长、理事会审议;
(三)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以及工资待遇标准,经会长同意后实施;
(四)审批会长委托范围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常务会长会议都要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要制作书面决议,理事会等决议要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并至少保存30年。
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并备会员查询。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副主席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 12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四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七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命名,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命名。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九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五十一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二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三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四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的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三条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本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五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六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六十七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通过,由会长担任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六十八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十九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四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3年6月25日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第五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