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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检发布意见

发布时间:2023-10-2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603

来源: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已于近日印发

意见共23条,坚持问题意识,突出实践导向,紧紧围绕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提出,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待;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

意见重点从持续做优刑事检察、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强化行政检察监督、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部分内容如下:

——持续做优刑事检察,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的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

——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落地。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推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立足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定位,聚焦违背公共政策功能和目的、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等情形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土国财、安全生产等领域涉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以监督促治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探索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监督纠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反垄断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

——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依法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侵权假冒多发领域,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此外,意见围绕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持续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完善涉企案件申诉等机制以及优化办案方式方法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



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并经2023年10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2023年第35次会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涉民营经济保护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13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
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贯彻习近平经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服务和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以检察工作现代化更好服务中国式现代化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1.深刻认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重要意义。民营经济是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生力军,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是推动我国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重要力量。《意见》的出台,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各级检察机关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深刻认识《意见》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要自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履行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等各项职能,为各类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创造稳定、透明、规范、可预期的法治环境。


2.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原则。全面贯彻落实使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的要求,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对待、依法平等保护,确保其诉讼地位平等、诉讼权利平等、法律保护平等,全面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企业家人身权、财产权,不得因主体不同而区别对待或者选择性执法司法。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合力营造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发展环境,充分激发民营经济生机活力。

3.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要做到依法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切实防止片面注重“严”或者片面强调“宽”的倾向。对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的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同时,依法从严打击主观恶性大、严重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破坏市场环境的犯罪。要注意结合形势发展变化,全面准确把握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中从严和从宽的政策导向。

4.坚持高质效检察履职办案。要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民营企业案件,做到检察办案质量、效率、效果有机统一于公平正义。要时刻绷紧“严格依法”这根弦,严格遵循法律规定和法的精神,恪守职能边界,协力建设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司法公正、守法诚信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推动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二、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更好为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提供法治保障


5.持续做优刑事检察,依法惩治影响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侵犯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金融监管、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土地征用、财税补贴等职务便利实施的索贿受贿犯罪,坚决打击各类商业贿赂的行为,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推动全面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加大检察侦查工作力度,依法侦办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


6.坚持标本兼治,依法惩治和预防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犯罪。依法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特别是民营企业高管、财务、采购、销售、技术等关键岗位人员实施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以及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等侵害企业利益犯罪。注意结合案件办理,帮助民营企业去疴除弊、完善内部治理,营造诚信廉洁的企业文化氛围。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对司法实践中办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定罪量刑标准、法定从宽从严情形的认定、此罪与彼罪的界限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把握等问题予以明确,统一司法标准。

7.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民营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加强涉民营经济案件的民事检察监督,强化对守约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稳定投资人预期,保障交易安全。依法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纠正错误生效裁判、调解,维护司法公正和权威。强化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工作,最大限度减少对涉案企业不利影响。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加强与人民法院、行业商会等部门机构的沟通,注重发挥民事检察和解的功能作用,加强涉民营企业经济案件预防和化解矛盾工作。

8.强化行政检察监督,助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政策落地。加强涉市场主体行政诉讼监督,依法加大对行政诉讼中涉及的“多头执法”“重复处罚”“同案不同罚”“滥用自由裁量权”等行政违法行为监督力度,保障民营企业财产权和经营权。强化对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以行政手段插手民事经济纠纷、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行为的监督。加强涉民营企业行政诉讼案件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工作,为民营经济发展排忧解困。

9.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推动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立足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定位,聚焦违背公共政策功能和目的、违法违规套取、骗取、截留、挪用各类助企惠民补贴等情形强化监督,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办理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土国财、安全生产等领域涉企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以监督促治理,推动企业依法合规经营。积极探索网络治理领域检察公益诉讼办案,监督纠正利用蓄意炒作、造谣抹黑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依法办理反垄断等领域公益诉讼案件,推动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

10.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推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综合履职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依法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的侵犯企业知识产权犯罪,加大对民营中小微企业原始创新保护力度,加强商业秘密保护,服务保障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聚焦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侵权假冒多发领域,加大对假冒注册商标、专利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打击力度。


三、完善法律监督方式方法,促进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11.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防止和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对依法该立不立的或者不该立而立的刑事案件,加大立案监督力度。对既不依法推进诉讼程序,又不及时依法撤销案件的涉企“挂案”,常态化开展清理工作,消化存量,杜绝增量,精准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机制作用,探索建立办理重大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适时介入侦查工作机制,不断提升指控、证明犯罪的能力和水平。依法受理并及时审查对涉产权强制措施的申诉、控告,防止和纠正侦查机关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12.准确把握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条件,提升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的效果准确把握逮捕的证据条件、刑罚条件和社会危险性条件,对符合逮捕条件确有逮捕必要的依法批准逮捕,并及时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没有逮捕必要的,依法及时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依法准确适用起诉和不起诉,用好不起诉裁量权,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公共利益考量等因素,审查判断起诉必要性,既要防止“构罪即诉”“一诉了之”,又要防止“一律从宽”“一放了之”。


13.加强刑事审判和刑事执行监督,更好地维护涉案民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加强对涉民营企业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重点监督纠正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确有错误的案件。加强对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依法纠正非法处置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财产等违法情形,依法保障涉民营企业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申诉权以及相关民事权利。准确把握涉企服刑人员假释条件,符合条件的依法建议适用假释。会同司法行政机关研究落实具体措施,依法为接受社区矫正的民营企业人员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提供必要便利条件。


14.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形成保护民营经济工作合力。加强与行政机关、执法司法机关协作配合,推动开放数据接口、实现数据共享共用。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司法协作与联动机制建设,完善线索通报、信息共享、证据移送、案件协调等协作机制,防止执法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倾向。做实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衔接机制,健全检察机关对被不起诉人依法移送有关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者其他处分的制度。


15.深化规范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推动民营企业合规守法经营。要牢记“国之大者”,继续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全面提升办案质效,为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制度提供有价值的实践样本。坚持合规整改不限于检察环节、检察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在侦查、审判、执行等环节探索合规整改刑事诉讼“全流程适用”。以涉案企业合规为立足点和发力点,探索建立合规整改行刑互认机制,指导支持民营企业防范应对涉外法律风险等外部挑战,促进合规守法经营成为民营企业的自觉遵循。


16.完善涉企案件申诉等机制,更好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充分利用12309检察服务中心民营企业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和中国检察网“非公经济司法保护专区”,依法受理涉民营经济的各类控告申诉案件,为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寻求法律咨询、司法救济等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对申请立案监督、申请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财产措施监督、申请超期办案监督、提出刑事申诉等重点案件,采取报备审查、交办督办等方式依法办理,切实维护民营企业及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健全涉案财物追缴处置机制,督促引导行为人退赃退赔,积极帮助被害企业挽回损失。


17.优化办案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对合法生产经营影响。深入实施数字检察战略,深化检察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设和应用,深度挖掘内外部案件数据,主动发现涉民营企业高发、多发案件类型和监督线索,实现“个案办理-类案监督-系统治理”效果。坚持严格“依法”与做实“平等”并重,采取强制措施、强制性侦查措施与维护民营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合法权益并重,打击经济犯罪、职务犯罪与依法帮助民营企业挽回和减少经济损失并重。对于办理的涉及民营企业经营管理者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的犯罪案件,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帮助涉案民营企业做好生产经营衔接工作。在自行补充侦查过程中,最大限度保障企业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


四、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确保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18.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融资过程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从经济安全、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等方面全面、准确、合理认定社会危害性,综合考虑政策调整、经营不善、市场风险等市场主体意志以外的因素。要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改革探索出现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正当融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界限、不正当经济活动与违法犯罪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界限不清的,要加强研究分析,注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19.严格把握涉生产经营类犯罪的认定标准。要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罪主客观方面,既要严格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法定情形,又要注重从项目真实性、履约能力、履约行为表现、未履约原因等因素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要依法准确适用非法经营罪,对民营企业的经营行为,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禁止性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对民营企业为开展正常经营活动而给付“回扣”“好处费”行为,既要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讲政策、给出路,又要防止片面强调保护企业经营而放纵犯罪。


20.准确把握民营企业多发犯罪的认定标准。针对司法实践中民营企业常见多发的非法集资类、贷款类、涉税类等犯罪,要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注重实质判断和全面判断,综合考虑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是否造成重大损失以及资金流向、行为手段是否异常等因素,客观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罚必要性,准确定性处理。


五、加强组织领导,提升服务保障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能力水平


2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各级检察机关要把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为当前和今后一项重要任务,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建立健全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长效机制,积极依靠党委领导、争取政府支持,加强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协调配合,落实“两院”工作交流会商机制,注重发挥工商联等部门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上级检察机关要深入研究分析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出台具体措施,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下级检察机关对于在办理涉民营企业犯罪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应当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必要时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22.积极开展诉源治理。各级检察机关要结合司法办案,对反映出的涉案企业内部管理问题,鼓励、引导民营企业加强自身合规建设,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促进民营企业家健康成长。实现惩治与保护并重,治罪与治理并举。针对案件中暴露出的民营企业行业发展面临的共性治理问题,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等方式,助推行业治理、系统治理,并强化检察建议的跟进落实,有效促进行业规范发展,推动实现源头治理。


23.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检察机关要大力宣传保障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新举措新成效。对于查办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案件引发的舆情,要及时回应关切,加强舆情收集、分析、研判,及时快速应对,正面引导疏解。要认真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利用检察机关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法律普及教育。通过发布涉民营企业指导性案例、典型案例,举办“检察开放日”等活动,加大以案释法力度,引导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增强法治意识、廉洁意识、底线意识,推动建设法治民营企业、清廉民营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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