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添加
 
最新公告
关于开展金牌会员企业、卓越贡献企业家、诚信企业、优秀供应商、优秀专家、优秀线缆工匠评选表扬的通知
【通知】关于开展协会二十周年庆典宣传活动的通知
【通知】关于召开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暨五届五次会长办公会的通知
【公示】2024年度总第3批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检验工)考试成绩公示
【公告】关于2023年度安徽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告
【通知】 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
【通知】 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水平评测指标(2024年版)
【通知】安徽省2024年第二批工业项目投资导向计划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储备项目开始申报
【通知】做好2024年度全省经济系列高级经济师和正高级经济师职称评审工作
【通知】关于协会成立“会员之家”的通知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党群工作

一起学《条例》之七丨 共同违纪、集体违纪应该如何认定处理

发布时间:2024-06-2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359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共同违纪主要是指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

为首者,主要是指在共同违纪中起主要作用的党员。除非《条例》另有规定,对为首者,从重处分。

  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教唆,主要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违纪,行为人必须具有教唆他人实施违纪的故意。教唆他人违纪的,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条例》将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由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调整为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还规定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这一数额认定规则,与刑法规定的共同犯罪中各行为人犯罪数额通常以行为人实际参与数额计算的做法,实现了贯通。

  与共同违纪不同,集体违纪的主体是党组织的领导机构。集体违纪包括集体故意违纪和集体过失违纪两种情况。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需要留意不能以“集体领导”“集体负责”“集体研究”等为借口,不追究集体作出违纪决定或者集体实施违纪行为的领导成员责任。但是,以下两种情形不属于集体违纪:一是个人违反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擅自作出错误决定,不能追究集体责任,只能按照个人违纪处理。二是对于在领导机构作出错误决定或者实施错误行为时,没有参与或者表示反对的,不视为集体违纪人员。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版权所有   电话:0551-66680617   传真:0551-66680617
地址: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路与南二环路交口加侨国际广场B座1001、1006室
Copyright @ 2016 All Rights Reserved 皖ICP备16024220号-1 皖公网安备 3401110200247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