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不能成为党纪调整的制度空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干部经常性的管理监督,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此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修订,就从坚持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重点加强了全方位管理和经常性监督。其中,第一百五十三条围绕坚持管理上全周期,要求切实规范约束党员网络言行,在生活纪律中增写对违背公序良俗、在网络空间有不当言行的处分规定,促进党员做到网上和线下一个样,绷紧网络不是法外之地这根弦。虽然“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归入生活纪律,但网络媒介本身是一个发声的途径和渠道,更要警惕和注意通过网络途径出现违反政治纪律的情况。
典型案例1:网络空间不当言行,将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传给无关人员,对抗组织审查,违反政治纪律。按照政治纪律的要求,不应上网的材料要坚决避免传播到网络空间。2018年网络舆情事件“严书记的女儿”爆发以后,四川省广安市委原副书记严某某随即安排下属工作人员以其名义向省委组织部起草《关于严xx舆情的情况报告》,在此期间,严某某罔顾纪律,擅自授意该工作人员将报告拍照后通过微信发给广安市某单位工作人员,委托其利用私人关系帮助平息舆情,随后导致该照片在互联网迅速转发传播扩散,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此,四川省纪委监委作出的审查调查结果就明确指出,严某某违反政治纪律,擅自授意他人将向组织报告的内容传给无关人员,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与涉案人员串供,对抗组织审查。所以,该案件最初的起因主要是领导干部不重视家风建设,对配偶失管失教,涉及《条例》第一百五十二条所规定的生活违纪,最终因为在网络空间存在不当言行,不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组织报告重大事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典型案例2:在网络媒体上妄议党中央大政方针,严重违反政治纪律。据中国纪检监察报的报道,东部某市公安局副局长吴某系中共党员,在微信浏览朋友圈时,看到一篇关于“一国两制”的文章,觉得“甚好”便转发分享,同时罔顾“一国两制”政策出台的背景与实际情况,发表评论大肆抨击、公然否定。由于吴某社会关系广、朋友杂,其观点被广泛转发,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违反政治纪律。
从上述两则典型案件可以看出,网络媒介具有传播便捷、信息量大、影响广泛的特点,造成的违纪后果比线下更为严重。而且,网络虚拟空间与实体空间只是场景不同,但违纪行为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六大纪律”所规定的违纪问题都可能发生在网络空间之中。例如,在网络上发布、传播涉政有害言论的,自然就属于违反政治纪律;在网络上变相违规收受电子红包、微信转账的,自然就属于违反廉洁纪律。对此,党员干部应当对照《条例》有关政治纪律的规定内容,结合《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等党规党纪的具体要求,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政治纪律意识。
第一,党员干部在网络上要强化政治纪律意识,严守政治规矩。党员干部要发挥模范带头作用,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网络空间的具体言行中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自觉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播正能量、弘扬主旋律。
第二,不参与违反政治纪律的网络传播行为、不参加违反政治纪律的网络活动。《条例》第六章所规定的28条政治纪律都是在网络空间中党员所应当遵守的规矩要求。比如,《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等所规定的属于不得参与网络传播的违纪行为,《条例》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等所规定的属于不得通过网络途径参加的非组织活动。此外,还应注意的是,还有一些配套性的网络空间纪律规定,比如以党的规范性文件形式颁布的《关于规范党员干部网络行为的意见》,以及以党内法规形式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这些党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网络空间的纪律要求,提供了更为具体的行为指引。
第三,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网络言行的教育、引导、监督和管理。除了有《条例》等基础性、主干性党内法规作出要求,党中央还先后出台了《党委(党组)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党委(党组)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等具体相关党规,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肩负起政治责任和领导责任,全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各级党员干部在网络空间言行中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不仅发现网上违规违纪信息和活动要及时主动向有关部门、网络平台举报,还应当严于律己,从自身做起,严格规范个人在网络空间的政治言行,真正做到引领新风尚,塑造健康向上的网络空间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