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在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管理和指导下,开展业务工作。
二、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时,均要按照《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成原则和管理暂行办法》,组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负责本次工种(专业)等级或类别的职业技能鉴定的监考、评分、统分等业务工作。
三、担任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评员,必须是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指派的具有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
四、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组人数,应根据被鉴定人员数量和上级职业技能鉴定分中心规定配置。
五、职业技能鉴定站每次考评时,组成考评小组要采取轮换考评员的办法,轮换的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三分之一。
六、职业技能鉴定站对本单位的人员实施鉴定时,本单位考评员不得超过考评小组总数的三分之一。
七、考评员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该考评员不能担任对其亲属的考评。
八、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的组成,须在考评前15天报上级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备案。
九、职业技能鉴定站的印章,由批准设立该站的上级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制定。
印章使用限于:
1、被鉴定考核人员资格的审查确认;
2、准考证的确认;
3、考核成绩通知单及考核鉴定报告用印;
4、收取费用用印;
5、其他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事物用印。
十、职业技能鉴定站收费与支出:
1、设立专门财务管理人员,负责鉴定站的财务管理工作;
2、申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交纳鉴定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用项目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场地、设备、考务、命题、阅卷、考评、发证、检测及原材料、能源消耗、设备折旧费等费用;
3、职业技能鉴定收费依据国家财政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制定。
4、职业技能鉴定站对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情况及支出情况要单独建帐。
十一、严格贯彻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程、规定和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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