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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1-07-02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60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动行业及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简称“商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安徽省电线电缆产业领域相关企业、高等院所等各专业人士、专家等相关单位广泛参与,由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根据本办法组织制修订并审查、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鼓励采用转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格式如下:

T/AHDD XXXX  XXXX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

第八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或会员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第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相关材料,一般包括:

1、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2、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使用范围说明。

第十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经商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商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承担,职责包括征集参与单位、组建起草组、确定主要起草人等。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商会批准。

第十二条 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标准化的各项规定以及企业生产、销售等实际情况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商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秘书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给商会团体会员以及我省电线电缆等相关企业代表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征求反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标准起草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提出标准审查稿和标准审查组建议名单,一并报商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商会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标准审定,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标准中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技术性问题,以及所有的分歧,都应在会上通过讨论、协商取得一致。参与审定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获得3/4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标准起草人员不应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商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发布。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 商会团体标准实施后,会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商会团体标准。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商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商会的书面授权,方可作为该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商会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商会根据相关领域的实际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向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提交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2、需要修改的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商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一条 复审的结果,由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附则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安徽省电线电缆商会     

                                  2019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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