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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征集2023年团体标准项目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0-07 文章来源:本站  浏览次数:1494



    

附件1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申请书

 


称:                              

位:                     (公章)

项目负责人                              

位:                              

期:20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

一、请严格按照表中要求填写各项。

二、项目申请书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编写。

三、项目编写人员应客观、真实地填写报告材料,遵守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规,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在项目申请中引用他人研究成果时,必须注明出处,引用目的应是介绍、评论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成果或说明与自己的研究相关的技术问题。

四、项目申请书中第一次出现外文名词时,要写清全称和缩写,再出现同一词时可以使用缩写。

五、修订标准须填写被修订标准号,多个被修订标准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六、如采用国际标准,先选择标准组织名称,再填写采标号以及一致性程度标识,多个采标号之间用半角逗号“,”分隔。

七、此表可在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网站(http://www.ahdxdl.com/index.asp下载。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立项申请表

项目

责任

单位

信息

单位名称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上级主管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

负责人

信息

姓名

 

性别

 

职称

 

最高学历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项目

基本

情况

项目名称

 

制定/修订

 

被修订标准号

 

采用国际标准及采标号

 

技术归口单位

 

起草单位

 

  

 

计划起始年

 

完成年限

 

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分析:

                                                        (纸面不敷可另附)

范围及主要技术内容

 

项目申请

单位意见

 

 

签字:       盖章: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意见

 

 

签字:       盖章:

                

 

附件2: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推动行业及相关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管理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团体标准管理规定》的规定,加强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简称“协会”)团体标准的规范化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团体标准,是指由安徽省电线电缆产业领域相关企业、高等院所等各专业人士、专家等相关单位广泛参与,由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根据本办法组织制修订并审查、发布,供团体成员或社会自愿采用的标准。

第三条 制定团体标准,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创新驱动、协调推进的原则,积极、广泛吸纳行业内企业和其他相关组织积极参与。

第四条 鼓励采用转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第五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由社会团体组织制定、发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构成。格式如下:


 

 

第二章 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第七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包括: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实施、复审等阶段。

第八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由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或会员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填写团体标准制修订项目立项申请书(见附件)。

第九条 团体标准立项申请相关材料,一般包括:

1、标准制定的目的、意义或必要性;

2、标准主要技术要素及使用范围说明。

第十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如项目未通过论证,则通知该项目提出者不予立项。

第十一条 经协会批准立项的团体标准,由协会公开征集项目承担参与单位,原则上由立项申请单位承担,职责包括征集参与单位、组建起草组、确定主要起草人等。标准制定工作小组的构成应符合利益相关方代表均衡的原则,并需报协会批准。

第十二条 标准制定工作小组按照国家标准化的各项规定以及企业生产、销售等实际情况编写标准征求意见稿,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秘书处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发给协会团体会员以及我省电线电缆等相关企业代表及专家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三十日,逾期不回复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四条 对征求反馈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逐条提出处理意见,然后经标准起草小组集体讨论、确定,提出标准审查稿和标准审查组建议名单,一并报协会秘书处。

第十五条 协会组织专家审查组进行标准审定,一般采用会议审查的方式进行。标准中的原则性、政策性问题和重大技术性问题,以及所有的分歧,都应在会上通过讨论、协商取得一致。参与审定的审查人员不得少于5人的单数,获得3/4以上的赞成票为通过。标准起草人员不应参与表决。

第十六条 协会对审查通过的团体标准进行批准、发放标准编号,并由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发布。

第三章 团体标准实施

第十七条 协会团体标准实施后,会员单位应采用相应的协会团体标准。其他非会员单位采用本协会团体标准的应得到协会的书面授权,方可作为该企业产品的执行标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对团体标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向协会进行反馈。

第十九条 协会根据相关领域的实际发展需要,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一般要有参加过该团体标准技术审查工作的单位或人员参加。审查结束时应向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提交复审结论单。

第二十条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复审结果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不需要修改的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

2、需要修改的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作为修订项目立项,修订的协会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年代号改为修订后发布的年代号;

3、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使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二十一条 复审的结果,由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附则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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