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制定程序的阶段划分及代码》规定,我国国家标准制定程序分为9个阶段,即预阶段、立项阶段、起草阶段、征求意见阶段、审查阶段、批准阶段、出版阶段、复审阶段、废止阶段。
(一)预阶段(Preliminary stage)
对将要立项的新工作项目进行研究及必要的论证,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新工作项目建议,包括标准草案或标准大纲(如标准的范围、结构及其相互关系等)(00阶段的成果:PWI)。
(二)立项阶段(Proposal stage)
对新工作项目建议进行审查、汇总、协调、确定,直至下达《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10阶段的成果:NP) 。原则上时间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三)起草阶段(Preparatroy stage)
项目负责人组织标准起草工作直至完成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20阶段的成果:WD)。时间周期不超过十个月。
(四)征求意见阶段(Committee stage)
将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按有关规定分发征求意见。在回复意见的日期截止后,标准起草工作组应根据返回的意见,完成意见汇总处理表和标准草案送审稿(30阶段的成果:CD) 。时间周期不超过五个月。若回复意见要求对征求意见稿进行重大修改,则应分发第二征求意见稿(甚至第三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此时,项目负责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
(五)审查阶段(Voting stage)
对标准草案送审稿组织审查(会审或函审),并在(审查)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形成标准草案报批稿和审查会议纪要或函审结论(40阶段的成果:DS)。时间周期不超过五个月。若标准草案送审稿没有被通过,则应分发第二标准草案送审稿,并再次进行审查。此时,项目负责人 应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延长或终止该项目计划的申请报告。
(六)批准阶段(Approval stage)
(1)主管部门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报批材料进行程序、技术审核。对不符合报批要求的, 一般应退回有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起草单位,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审核。时间周期不超过四个月。(2)国家标准技术审查机构对标准草案报批稿及报批材料进行技术审查,在此基础上对报批稿完成必要的协调和完善工作。时间周期不超过三个月。若报批稿中存在重大技术方面的问题或协调方面的问题, 一般应退回部门或有关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限时解决问题后再行报批。(3)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布国家标准(50阶段的成果:FDS) 。时间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七)出版阶段(Publication stage)
将国家标准出版稿编辑出版,提供标准出版物(60阶段的成果:GB,GB/T,GB/Z)。 时间周期不超过三个月。
(八)复审阶段(Review stage)
对实施周期达五年的标准进行复审,以确定是否确认(继续有效),修改(通过技术勘误表或修改单),修订(提交一个新工作项目建议,列入工作计划)或废止。
(九)废止阶段(Withdrawal stage)
对于经复审后确定为无存在必要的标准,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