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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这些行为将被计入“不良记录”

发布时间:2016-12-06      浏览次数:4599

    为进一步引导纳税人主动诚信纳税、规范和统一税收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及工作程序,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于日前印发并开始施行《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全省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的通知》同时废止。

 

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包括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在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管理等环节多次发生或者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行为。

    例如: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在限期内未改正,或受到2000元以上罚款,或发生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2次以上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者虚开发票的行为,在发票管理环节均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行为。

纳税人在地方税收不良记录认定中都有哪些权利和义务呢?

       在税收不良记录认定工作中,主管地税机关向初步符合认定条件的纳税人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在被认定年度中有哪些涉税行为违法了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将被认定为地方税收不良记录。纳税人对地税机关拟作出的不良记录认定存在异议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书面回复,提出陈述意见。主管地税机关将根据纳税人的回复进行集体审议,据此做出最终认定结果。为准确认定不良记录行为,维护自身权益,纳税人须配合地税机关工作,积极提出陈述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