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省电线电缆行业创新发展,促进新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规范化建设,建设具有自主创新技术和竞争优势的团体标准体系,规范安徽省电线电缆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标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团体标准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三)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推广科学技术创新成果,提高经济效益,满足电线电缆生产、经营、管理的需要;
(四)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内外先进标准;
(五)协调融合、有序优化、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六)公开、公正、公平。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及具体工作程序。
第四条 鼓励与其他社会团体或标准化组织联合开展标准研制与发布工作,具体要求应与协作方共同协商制定。
第五条 团体标准由协会各成员单位自愿执行。
第二章 团体标准的组织管理
第六条 协会负责团体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决策、团体标准公告、发布实施和出版。
第七条 协会内开展团体标准化工作的管理者代表应具备标准化专业背景。
第八条 团体标准管理机构设在协会秘书处,负责团体标准统一归口管理等日常事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
(二)负责团体标准立项工作及立项审批;
(三)组织、监督、协调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四)统一编制团体标准编号;
(五)组织团体标准的评审和复审工作;
(六)负责团体标准的备案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团体标准的宣贯工作。
第九条 从事团体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人员应在本专业领域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宜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关标准化专业背景。
第三章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程序
第十条 团体标准编号由团体标准代号(T/)、团体代号、团体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组成。团体代号由协会名称缩写 AHDD 组成。格式如下:

具体编排规则如下:
(一)团体标准代号为必需项;
(二)团体代号为必需项,最后一个字母后空一个字符;
(三)团体标准顺序号为必需项,从自然数 1 开始,按照报批排列顺序,数字为 4位;
(五)发布年代号为必需项,以发布时的自然年年号表示,数字为 4 位,与发布顺序号间 以字符“—”间隔。
第十一条 等同采用国际标准的团体标准采用双编号表示,以字符“/”间隔。
第十二条 团体标准制修订原则上应按:标准立项、标准起草、征求意见、标准审定、批准发布、标准修订、标准复审等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周期宜不超过12个月。特殊情况下经申请批准变更的项目最多可延长6个月,超过 18 个月未能报批的团体标准项目自动终止。
第一节 立项
第十四条 任何个人、组织、会员单位均可按照该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向协会提出团体标准项目建议,填写“申请书”。
第十五条 立项申请须附相应论证资料,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保障措施,包括技术力量、起草单位、参加单位和人员等信息。
第十六条 协会秘书处组织对该项目进行论证,并签署立项意见,上报协会领导审定后,无异议的项目提交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告,并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
第十七条 重点标准立项可免于申请立项及公示环节,经协会领导批准后直接下达标准制修订计划,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进行公告。
第二节 起草
第十八条 团体标准正式立项后,应由立项提出单位、个人组织成立标准起草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确定主要起草人员,配备熟悉标准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建立标准研制、协调和知识产权管理等内部机制。
第十九条 无工作组的项目可由协会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参与标准起草工作。起草单位可以由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共同组成。
第二十条 团体标准的编写应符合 GB/T 1《标准化工作导则》等相关国家标准的编写规范,其编制说明一般包括:任务来源、制定标准的必要性、编制标准的原则、主要工作过程、相关标准概况、主要技术内容说明,起草组完成标准初稿后报协会秘书处审定。
第二十一条 标准起草过程中,如涉及需要协调的事宜,工作组可提请协会秘书处协助解决,由协会秘书处根据具体情况组织相关方进行协调。
第二十二条 工作组在遇到困难无法完成项目任务时可主动向协会秘书处提请项目撤销,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遇重大政策调整时,协会秘书处可在告知工作组后终止并撤销相关项目。
第三节 征求意见
第二十四条 工作组应在内部讨论确认一致后,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由协会秘书处统一发布公开征求意见信息。涉及消费者权益的,应多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征求意见对象应包括本标准涉及服务要素的提供方、消费方、管理方、研究方等。
第二十六条 被征求意见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截止日期前回复意见,逾期不回复的按无异议处理。对比较重大的意见,应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经济论证。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 30 日。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应对征集到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分析、研究和处理后,对标准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并填写“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标准修改后,主要技术内容有较大改变的,应重新征求意见。
第二十八条 无重大意见分歧的标准,工作组可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团体标准送审稿、编制说明、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及有关附件,申请进行标准审查。
第四节 审查
第二十九条 团体标准审查由协会秘书处组织专家组进行,可采用会议审查或者函审方式。审查专家宜不少于 3 人。
第三十条 审查专家宜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及相关专业技术或科研工作5年以上,具有较高的业务水平和较强的工作能力,有标准制定、审定方面的工作经验。 标准起草人及起草单位利益关联方人员不可参加审查表决工作。
第三十一条 会议审查应填写“会议纪要”及“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决表”。有不少于出席审查会议专家人数的四分之三表决同意时审定通过。
第三十二条 函审应由工作组填写“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汇总处理表和审查意见”表,并以函审表决截止日期前收到有效“团体标准专家审查评审意见”表中四分之三表决同意时审定通过。
第三十三条 会议审查或函审没有通过的,工作组应对送审稿进行相应的修改后,重新组织审查。重新审查没有通过的,该项目予以撤销。
第五节 批准发布
第三十四条 工作组按照审查结论意见对标准修订完善后,可向协会秘书处提请标准报批发布。报批材料应为电子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标准报批稿及编制说明;
(二)团体标准审查专家表决表及审查会议纪要(会议审查);
(三)团体标准专家审查汇总处理表和审查意见(函审);
(四)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第三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对团体标准报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标准编写及标准审查有关规定的,退回工作组进行修改。
第三十六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协会秘书处报送协会领导批准。
第三十七条 通过批准的团体标准,由协会秘书处发布公告并实施,并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上公告。
第三十八条 制修订团体标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由协会秘书处按照协会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存档,标准存续期间应始终保存,标准作废或废止后存档期限宜不少于三年。
第六节 修订
第三十九条 已发布实施的团体标准,协会秘书处或团体标准关联单位可根据需要,按照该年度团体标准制修订计划的要求,对予以修订的相关标准提出修订建议。
第四十条 原则上发布实施未满一年的团体标准不修订。
第四十一条 团体标准修订可在受理立项后,由工作组完善相应标准,直接进入标准意见征求阶段。
第七节 复审
第四十二条 团体标准实施后,应根据相关领域发展需要,由协会秘书处组织复审,复审周期宜不超过五年。复审要求可参照标准审查要求。
第四十三条 团体标准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标准第一起草单位或协会秘 书处提出启动复审程序:
(一)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修改或废止;
(二)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有新制修订;
(三)涉及的关键技术发生重大变化;
(四)实施过程中出现其他新的市场变化与标准要求有差别;
(五)发布实施满五年及以上,未修订、未复审。
第四十四条 复审可以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复审专家宜由原标准审定专家参加。
第四十五条 团体标准复审结果分为继续有效、修订和废止,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不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确认为继续有效;确认继续有效的团体标准不改变顺序号和年代号。当团体标准重新出版时,在团体标准封面上,标准编号下写明“××××年确认有效”字样;
(二)需要修改的团体标准作为标准修订立项,立项程序按本办法第三章第一节执行。修订的团体标准顺序号不变,原发布年代号修改为修订发布年代号;
(三)需与其他组织协同发布的团体标准,无需修改标准内容的,在原标准发布顺序号后增加协作代号,非当年发布的应变更发布年代号,并在标准前言中记录原版本信息;
(四)已无存在必要的团体标准,予以废止。废止的标准号不再用于其他团体标准的编号。
第四十六条 复审结果由协会秘书处报送协会领导审批后对外公开发布。
第四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四十七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时,应按照 GB/T 20003.1《标准制定的特殊程序第 1 部分:涉及专利的标准》的规定处置,平衡专利权人与标准实施方的利益。
第四十八条 团体标准涉及专利的,应当公开标准涉及专利的信息。在团体标准制修订的任 何阶段,工作组应及时向协会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提供相应专利信息及证明材料,获得专利所有人的许可声明。
第四十九条 团体标准的著作权属协会所有,任何组织、个人未经协会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复制、传播、印刷和发行团体标准的任何部分。
第五十条 协会与其他组织共同制定、协作发布的团体标准,著作权属发布各方共同所有。
第五十一条 团体标准涉及的其他需明确的知识产权应在标准发布前,由协会和相关方约定归属。
第五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团体标准在标准前言未明确解释权的,均由协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经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附件2.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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